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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方案
时间:2016-04-25 17:47:51    作者:市应急中心  来源:  阅读次数: 0

为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改革,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省环保厅“五项措施”要求,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实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测和调查处置信息的公开,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消除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公开主体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是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

(一)突发环境事件

    1、所有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并于4月、7月、10月2号前对外公布上季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对外公布上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情况。所有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在市县环保局网站或者其他适宜方式公布,或者报市县政府予以公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公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等级、原因、应对处置等简要情况。所有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要建立事故调度处置工作档案,做到每一起事件有档可查,内容全面,重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事件等级及应对处置情况,对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还应适时公开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情况。

2、对重特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有毒有害气体、饮用水、重金属、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市县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及时在市县党政网、报刊、电视媒体等其他适宜方式发布事件动态、处置进展等情况,并在事件处置完全结束后报省环保厅。

(二)重污染天气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事发地环保部门要协调本级政府,及时发布预警等级、监测数据、应急措施、健康防护建议等信息。

当市级启动Ⅱ、Ⅲ级预警时,由定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当市级启动Ⅰ级预警时在定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区启动所有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由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区环保部门每季度以适宜方式公布辖区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情况,总结应对经验,评估处置措施效果,同时,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环保部门备案后,各级环保部门在预案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级别环保网站或者其他适宜方式公开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

每年度汇总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级别环保网站或者其他适宜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方式与程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省环保厅按照《甘肃省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方案》予以公开。

对事件处置进展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公开。

2、公开程序

市、县(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起草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开。

3、公开方式

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政府负责人访谈等形式,经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介发布。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2、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是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准确把握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创新信息公开发布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推进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强化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将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对各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三)按时上报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将每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随事件信息季度报告同时报上一级环境应急部门,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保部门上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市局将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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