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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环保局失职追究制度
时间:2017-06-23 14:50:2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0

一、本系统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的责任。

二、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承当,或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

三、工作人员因上述第二条所列失职行为被投诉,并经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但不够追究法律、党纪、政纪责任的,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可实行待岗处理。

四、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失职造成损失,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五、非共产党员的工作人员犯有失职错误的,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可实行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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